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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房金〔2024〕19号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临汾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理处)、机关各科室:
《临汾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中心。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1日
(主动公开)
临汾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满足广大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完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临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包括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主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年满18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实行一人一户制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所在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注销的职工可以从申请自主缴存开始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后由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其账户应转移至入职单位账户名下继续缴存。
第四条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授权市直分理处和各管理部(以下统称承办部门)承办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基数变更、缴存、使用等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并在临汾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注册。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临汾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为24%,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并每年核定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应连续缴存满六个月,还款能力根据其最近两年(含)内的平均缴存基数进行认定。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后,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受委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从其结算账户中代扣。
灵活就业人员停缴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视同自动解除《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其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停止自动扣划,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如需继续缴存,应重新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并办理个人账户启封业务,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月数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六个月,各管理部(分理处)可自行为其办理销户提取,资金退回其签约的银行账户,其缴存记录予以保留。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按照届时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届时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办理对冲还贷手续。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月足额缴纳三次以上或未履行还款义务一次的,市中心有权一次性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基数变更、缴存、使用等其他事项,按照市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其他规定如有调整,以调整后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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