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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6-01-15    

关于延续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理处)、机关各科室:

为继续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和改善自住住房,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和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作适当延续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部分贷款政策

(一)购建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由于特殊需求,在保证资金安全和具有足够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经市中心批准,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省定最高标准10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贷款期间信誉良好,可再次申请贷款,二套房首付款比例20%。

(三)本市缴存职工的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和子女)购房,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装修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且不超过房价的70%,装修贷款担保方式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作担保。

二、 适当调整提取政策

(一)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和非销户性提取流程中的复核环节。

(二)直系亲属的认定依据,以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公安机关的证明、单位证明、社区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是直系亲属的其他证明做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依据。

(三)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取消缴存职工单位有关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只需提供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四)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物业费支付发票。物业费发票为出租方名称或姓名,承租方提取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收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阶段性政策停止执行。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月6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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