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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住房分配机制的根本转变,彻底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0)13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所有驻临的党政机关、财政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第三条 财政差额预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具备货币分配资金来源条件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企业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策、自选方案,经本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改办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凡参加过房改的单位(以下简称“房改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未实施房改,特别是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尽快申请房改,经房改办审批后可以参与货币化分配。
1、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含在异地)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均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赁单位公有住房、政府直管公有住房者(以下简称“无房户”)。
2、按房改政策购房而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以下简称“未达标户”)。
3、新、老职工的划分。2001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称老职工;2001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新职工。
4、参加过集资建房而未履行房改审批手续的视为有房户。集资建房者离受房改政策未到位的,必须经房改办审批和评估后,按实际情况确定补贴事宜。
第六条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为: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地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工龄25年(含25年)以上的科级以下干部按科级对待。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均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用于购、建住房的专项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不达标户计发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时,可按无房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审批单位和个人集资建房。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按规定报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额度
第九条、职工补贴额度按照全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三项因素测算确定。
2000年临汾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999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13元;补贴标准面积为60平方米;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为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的4倍;住房补贴测算年限为32年。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总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两部分。
第十一条、基准补贴是对一套标准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部分的补贴。
每个职工应领取的基准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
1、基准补贴=月住房补贴额×12(月)×实际工龄(年)
2、月住房补贴额=职工月工资基数×住房补贴系数×补贴面积系数
3、职工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逐年核定;工资构成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构成确定。
4、住房补贴系数指职工平均年度基准补贴额占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2001年住房补贴系数为8.2%。住房补贴系数由临汾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按房价收入的变化情况测算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5、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系数为1。
未达标准的补贴面积系数=(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已购住房面积)÷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 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的补贴。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工龄补贴。
每个职工应领取的工龄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
1、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职工工龄×补贴面积
2、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计算。2001年年度工龄补贴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6元。
3、职工领取补贴的工龄,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1994年;1994年前已离(退)休的职工,其补贴工龄计算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4、无房职工可按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全额计算工龄补贴;未达标职工按已购住房与政府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计算工龄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第十三条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从职工转正定级的次月开始随工资按月计发、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发放至职工离退休止。
第十四条 老职工的基准补贴按下述规定计发:
1、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准补贴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一次性全额计发。
2、其它职工,其已有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一次性计发,存入专户;其剩余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随工资按月计发至离(退)休时止。
第十五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购房当年已达标的职工,在其以后的工作年限内由于职务、职称晋升或政府提高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面不达标时,可视同未达标职工领取基准补贴;其基准补贴额按下述规定计发:
1、额度计算公式:
基准补贴额=月住房补贴额×差额工作月份(职工至离(退)休时工作月份一职工、职称晋升或住房面积调整当月前已有工作月份)
2、发放方式:自职务、职称平等或住房面积标准调整次月起,随工资按月发放、存入专户,至职工离(退)休时止。
第十六条 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2001年的年度工龄补贴额及住房面积标准一次性计发工龄补贴、存入专户。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计委原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2)财政预算外收入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部分的10%;3)单位售房款(直管公房的售房收入,行政及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4、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财政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补贴。
第十八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从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售房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各单位须按本办法核定本单位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及补贴额,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房改办审批后按核定的住房补贴额拨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的个人帐户。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坚持政策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补贴额度的测算由市资金中心具体实施。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实施单位到市资金中心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补贴帐户”,单位给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全额存入市资金中心为职工开设的“住房补贴帐户”。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存款利率计算按人民银行规定 的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资料一并随人事档案调转,作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本息列入本单位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由资金中心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等情况,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资金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1、个人建、购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辞去公职、自动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5、因调动工作、接收单位不在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
6、职工购建住房已货款者,凭货款合同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资金中心审核后,将其补贴直接转往贷款银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需提取住房补贴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报市资金中心审批。职工购建住房时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帐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提取其配偶及父母或子女的住房补贴余额。
第二十七条 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明细帐,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补贴账目及发放情况。职工有权查询和监督个人住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止住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实施住房补贴的职工要认真执行三榜公布确认制。个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填好后公布第一榜;单位调查核定,并经群众评议认定后,公布第二榜;单位将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及所有资料报财政、房改部门测算批复后,公布第三榜。三榜公布后,上下同意、各方均无意见后,方可实施补贴。
第三十条 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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