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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20-04-30    

各缴存职工:

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为支持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及国家审计署的相关要求,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的规定

在我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行差别化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即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目前为5年期(含)以下3.025%5年以上3.575%          

二、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一)认房。以县级及以上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

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临汾市区的,不需提供产权产籍证明,由我中心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联网核查。

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临汾市区以外其他县市的,出具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书面查询结果。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同时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的,其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工作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

(二)认贷。以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征信报告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贷款记录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的,均纳入认定范围;

以前办理过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在住房贷款次数之内。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三、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无房产记录且无房贷记录的按照第一套住房房贷款利率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照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1、有一套房产记录;

2、有一次房贷记录;

3、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房贷记录。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与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的,不累加计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房产记录;

2、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及以上房贷记录;

3、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另一套住房的房贷记录的。

本通知自2020年5月6日执行。其他有关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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