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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房金〔2024〕 74号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
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理处)、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根据《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照省住建厅监管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贷款业务政策调整事项
(一)降低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二)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上浮20%。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临汾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临汾英才卡”;现役军人家庭提供现役军人证明;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职工提供1年以内出售自有存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对于公积金装修贷款及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并在申请贷款前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2.只将拟购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四)取消存贷挂钩机制
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缴存时间不再挂钩。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资金需求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五)调整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其中,单位缴存职工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年龄6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年龄60周岁。
(六)放宽“商转公”贷款时间限制条件
2024年11月30日(含)前由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条件的,均可申请。
二、提取业务政策调整事项
(一)扩大购房提取的提取申请人范围
在2024年12月1日(含)以后购买住房的,购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
购房人的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申请人身份材料和购房证明材料外,另应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或公证书等可以证明提取申请人与购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购房日期的认定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房的,以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以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日期为准。
以上阶段性调整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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