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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制度

2010-04-29    

 为了及时了解、全面准确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和动态,反映工作成果,积累信息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进一步加强本系统的监督指导,促进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上级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得以及时正确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报告主体

各管理部主任、中心各科室科长是工作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工作报告职责。

二、报告内容及时限

(一)、定期报告

1、每年年初(元月3日前)报告上年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年中(7月3日前)报告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2、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月工作大事记,市中心综合科汇总编发全市每月工作大事记。

(二)、不定期报告

1、本地、本部门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和专项活动落实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中心。
    2、变更办公地点、电话、电子邮箱等,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中心。 

3、市中心各业务科室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各管理部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反馈给各科室。

三、报告形式

工作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遇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及时报告的,可电话报告或直接到市中心当面报告。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资料详实、准确、完整,做到有情况有调查,有分析评论,文字严谨简练,针对性强。采用口头方式的,要求实事求是,言简意赅。

四、报告程序

工作汇报坚持“逐级汇报”制,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汇报。各报告主体以及市中心综合科应将工作报告材料及时汇总建档备查。

五、报告要求

各报告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工作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对不能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或提供虚假工作报告等执行工作报告制度不力的,市中心综合科要督促提醒,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对不及时报告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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