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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018-03-30    

第一条  市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市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上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中心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市中心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相关信息及重大决策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职能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四)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五)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六)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市中心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需要,通过网站、微信、12329热线、报刊、电视、广播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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